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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技術學院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要點
大同技術學院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要點 中華民國92年9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要點依據92.5.30部頒「各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之精神訂定,設置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第 二 條 本會之職掌。 一、審議本校學生獎懲與操行成績考核有關辦法。 二、審議本校學生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重大獎懲案件。 三、審議本校學生操行有關議案。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,以學生事務長、教務長、軍訓室主任為當然委員,餘組成如下: 一、行政單位代表二人:由校長聘任之。 二、教師代表五人:由校長聘任之。 三、學生代表三人:依本校相關委員會學生代表設置辦法由學生會推派代表。 第 四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。 第 五 條 本會以學生事務長為會議召集人,生活輔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,並得置幹事一人,由學生事務處業務承辦人兼任,負責文書之處理。 第 六 條 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,出席委員與議案有關者,投票時應迴避,並以實際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決議。 第 七 條 本會得視業務之需要,隨時召開會議。 第 八 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,得邀請其他與議題有關之單位主管及人員列席陳述意見,惟不得參與表決。 第 九 條 本會開會時各委員對於議案所為之意見陳述及表決,不得對外公開,與會人員有嚴守機密之義務。 第 十 條 本會討論議決案件,經校長核定公告後定案,學生當事人若不服審議,得依程序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,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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