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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技術學院評定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要點
大同技術學院評定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2年10月6日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通過
第一條 對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,應一本愛護學生之旨,審查事實,力求慎重,期收鼓勵之效。
第二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,以80分為基本分數,以99分為滿分。超過99分者,酌予榮譽狀之獎勵。 學生操行成績之等第,分為五等: 一、90分以上至99分者為優等。 二、80分以上不滿90分者為甲等。 三、70分以上不滿80分者為乙等。 四、60分以上不滿70分者為丙等。 五、不滿60分者為丁等,不及格。
第三條 學生操行成績計算方式為: 基本分數 ± 出缺席分數 ± 獎懲分數 ± 導師評分=實得分數。
第四條 學生如有出缺席及獎懲事項,其加減操行成績之規定如下: 一、加分標準: (一)記嘉獎1次加1分;記小功1次加2.5分;記大功1次加7.5分。 (二)有下列情形情事之一者,分別予以加分: 1.擔任自治幹部或課外服務熱心而成績優異者酌予以嘉獎或記功,但累計不得超過小功2次。 2.每學期全勤者,加操行分數3分。 二、減分標準: (一)記申誡1次減1分;記小過1次減2.5分;記大過1次減7.5分。 (二)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依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減分: 1.曠課1小時減操行成績0.3分,遲到、早退者減0.1分。 2.校內各種集會無故不到者,1次減操行成績1分,遲到、早退者減0.5分。 3.請事假未能出席上課及集會者減0.1分。 4.請病假未能出席上課及集會者不扣分。 5.遲到、早退未經老師簽證者,均以曠課論。
第五條 學生操行成績評分之導師加減分為10分。
第六條 本校教職員,對學生操行成績,得列舉事實,以書面提供擔任評分教師之參考。
第七條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由學生獎懲辦法另訂之,並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決定,會議時得請有關單位師長、教官、導師列席。經決議受定期察看之學生,該學期之操行成績以60分計算。
第八條 本實施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![]() ![]() 瀏覽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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